以爆炸方式抢劫,因提前爆炸致车毁人亡的罪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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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光[1] 舒畅[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22期10-1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2007年3、4月份,被告人赵永发因经济拮据而产生采取爆炸方式抢劫其曾经工作过的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五四煤矿的经营者姚泽元(被害人,男,殁年39岁)的钱财之念,并将此想法告知其妻姜春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姜表示同意。同年5、6月份,赵永发潜入五四煤矿窃得5筒炸药、2枚雷管,开始准备作案。

关 键 词:爆炸 罪名确定 抢劫 同案被告人 2007年 被害人 经营者 旺苍县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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