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人本主义精髓——基于人权哲学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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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腊云[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12期243-246,共4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BZX044);司法部项目(08FB2015)

摘  要:人权不是理想标准的概念,而是最低限度标准的概念。人类社会的最低限度普遍道德要求将人永远尊为自主的人,这也是人的最低限度的普遍道德权利。这种人权赋予人自主的自由。但人类社会又是由不同的政治共同体组成,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与特定政治共同体结合起来,通过在特定的政治场合的解释,转换成为作为政治权利的人权。由宪法原则设定或推定的政治权利不能离开特定的政治权威,赋予人参与的自由和创造的自由。从自主的自由到参与的自由、创造的自由,是人类保存自身到发展自身再至完善自身的过程,体现了宪政的人本精神。宪政导源于人类对自由的向往,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应以尊重和维护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为基本要求,应以尊重和保障作为政治权利的人权为高层次的要求,实现人的自主的自由、参与的自由和创造的自由。

关 键 词:宪政 人本主义 人权哲学 

分 类 号:D034.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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