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中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类型的重要意义 由一则案例所产生的思考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贺颖[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10年第11期50-52,共3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孙甲与张乙于195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孙丙、孙丁、孙戊、孙已,婚姻期间二人向孙甲单位购买登记在孙甲名下的房产一处.后孙甲与张乙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离婚时其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因此离婚调解书上载明双方仅对财产达成如下协议:“财产已分清,无其它纠纷。”后张乙搬离该房产处与女儿孙已一起居住。离婚后二人均未再婚。

关 键 词:夫妻共同财产制 继承公证 离婚调解书 案例 意义 2001年 独立生活 法院调解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