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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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正芳[1] 

机构地区:[1]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  处:《城市管理》2010年第12期28-30,共3页

摘  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山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关 键 词:《城乡规划法》 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 当事人 地县级 

分 类 号:F301.2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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