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抑郁症患者曲线自杀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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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平华[1] 王槐经[1] 陈益民[1] 

机构地区:[1]湖北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出  处:《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9年第2期113-114,共2页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iatry

摘  要:我国司法精神医学界对抑郁症病人曲线自杀(间接自杀)责任能力的评定意见不一致,其分歧有二:①抑郁症患者曲线自杀的病理是属于辨认障碍或属于控制障碍;②其辨认与控制障碍的程度是完全丧失或是明显削弱。此分歧引致有评定无责任能力或评定部分责任能力,作者对此问题...

关 键 词:抑郁症 曲线自杀 责任能力 司法精神病学 

分 类 号:D919.3[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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