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担保中的登记制度——以收益控制为分析基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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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鹃[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2]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出  处:《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6期21-26,共6页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摘  要: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包含两项意义,一是公示权利状态,二是制约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处分。知识产权担保权经登记而设立。在登记生效模式下,以收益控制为中心,我国知识产权担保登记应采取单方启动主义,完善知识产权转让公示制度,构建知识产权许可登记制度,从而为担保权人提供切实保障,以解决知识产权融资难题。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担保 登记 收益 控制 

分 类 号:DF43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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