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者案发前已退赃的如何定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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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维清[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22期50-50,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04年至2008年间.张某利用担任某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的相关工程中为个体包工头王某谋取利益。2004年到2008年的近5年间,王某借春节拜年之际向张某行贿,张某先后收受王某贿赂人民币20万元。2008年6、7月份,张某因内心紧张,担心事发受到法律制裁,遂将20万元贿赂款一次性退还给王某。2009年春节,王某再次向张某行贿时,被张某拒绝。2010年3月案发。

关 键 词:受贿者 2008年 退赃 经济开发区 2009年 2010年 职务便利 谋取利益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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