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体制与行政组织法的结构耦合——基于法律自创生理论对行政组织法完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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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觅[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32-34,44,共4页Journal of 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经历了数次改革,却未能走出"精简与膨胀"的怪圈。多数学者认为只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组织法制,就能使改革走出怪圈。可事实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构建完美的行政组织法制体系来解决所有的行政体制改革问题。因此,本文拟从法律的自创生理论出发,提出行政体制与行政组织法是结构耦合的观点,强调我们在完善行政组织法的时候,一方面要遵循自身的规律,对作为行政组织法制环境的压力进行选择,从自我观察的角度出发对环境做出回应。另一方面在对作为环境的政治、经济、科技等因素的回应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其运行规律,而不是强制性地、盲目地做出规定。

关 键 词:行政体制 行政组织法 结构耦合 法律自创生 

分 类 号:D630.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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