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UCP600条款看开证行权责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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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加琤[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学院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12期61-63,共3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  金:浙江省教育厅课题(Y200907946)资助

摘  要:在信用证业务中有三方最基本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结算服务和资信担保,从理论上说,开证行应该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公平合理的交易,但由于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特殊关系(申请人往往是开证行的客户),交易的天平往往偏向申请人一方。

关 键 词:开证行 UCP600 权责 信用证业务 申请人 受益人 结算服务 公平合理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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