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贪污数额”中的“个人”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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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文杰 陈煜星 

机构地区:[1]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22期74-74,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贪污犯罪量刑标准,表述时均为“个人贪污数额”。该处的个人贪污数额,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应当是指个人通过贪污(包括共同贪污)犯罪实际得到(分得)的数额。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也规定,“集体贪污,按各人所得数额及其情节,分别惩治。”

关 键 词:贪污数额 “个人” 删除 中央人民政府 贪污犯罪 量刑标准 字面意义 惩治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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