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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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太高[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0年第12期14-19,共6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制度研究"的成果之一

摘  要:与传统的异体、外在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是一种自体监督、自我纠错,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正效应。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对象应当涵盖全部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仅仅针对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且对于不正确的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行政行为也同样适用;行政自纠的主体不排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复议机关,但重点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自纠的方式包括撤销、治愈、转换、确认违法;在构建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自纠制度过程中,应当关注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类型、瑕疵性质、时空要素和启动方式等。

关 键 词: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效力 行政自纠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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