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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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金玉[1,2]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法治研究》2010年第12期69-75,共7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诉权的法哲学研究--基于和谐社会中公民权利保障的视角"(09CFX004);2008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民事再审事由程序功能解析"(2008-GH-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针对国家赔偿实践中时常出现的无人举证现象,我国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原则并不能恰当地完成分配证明责任的任务。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可以依照民事诉讼通说理论进行分配:支撑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原则上由赔偿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但如果国家赔偿以职权行为违法性为要件,则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此要件的证明责任(证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妨碍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法律规范——免责事由的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同样应该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新增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虽然获得不少赞誉,但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尚不能在由国家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公正的其他场合为公民、法人等寻求国家赔偿提供便利。

关 键 词:国家赔偿 构成要件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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