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中的应用  

Briefly on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Conciliation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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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素云[1] 武美华[1] 

机构地区:[1]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山西太原031103

出  处:《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12期58-59,共2页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摘  要: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的应用,首先要明确适用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被害人启动程序,被害人与加害人必须自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和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既可以应被害人的请求居中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又可以告知被害人有进行刑事和解的权利。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 适用条件 适用范围 适用阶段 

分 类 号:D91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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