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裁量基准定位——一种新的意义上的“规则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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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德铸[1] 

机构地区:[1]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出  处:《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84-86,共3页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

摘  要:严格法治主义下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极其有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仅依靠国家层面的制度建构难以应对多元性、突发性和技术性社会管理的要求,由此使得行政权力由消极变为主动。伴随行政权力范围急剧扩张,作为其当然组成部分的行政裁量权亦日益泛滥、异化。做为对现实的回应,通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限缩自由裁量的空间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自我制定的具有规范效力和适用效力的行为规则,与严格法治主义上的规则之治不同,行政裁量基准是新的意义上的规则之治。

关 键 词:行政裁量 裁量基准 规则之治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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