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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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金源 

机构地区:[1]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24期70-70,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一、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 1.将出庭作证作为每一个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法定义务的不合理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关 键 词:证人出庭率 原因分析 《刑事诉讼法》 证人证言 不合理性 法定义务 案件真实 出庭作证 

分 类 号:D90-0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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