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人概念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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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文桢[1] 

机构地区:[1]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78-82,共5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BFX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国目前的民法理论认为,除自然人和国家之外的民事主体都属于团体,而这些团体又可以划分为两类: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实际上,这种划分所采取的标准是模糊的。通过比较法上的观察,并结合近些年来中国立法对法人概念在理解上的变迁,可以对法人概念重新予以界定:所谓法人,即指除自然人和国家之外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所有客观存在。

关 键 词:法人 非法人团体 法人责任形态 法人的概念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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