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马克思绝对地租量的规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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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永强[1] 林筱璟[2] 

机构地区:[1]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4 [2]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海南海口571158

出  处:《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6期42-45,共4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T.C

基  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实践>(项目编号HNSK09-69)成果

摘  要: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的绝对地租量规定的表述并非马克思的最后规定,而是马克思在论述绝对地租理论过程中的中间结论。各级土地绝对地租在量上只能等于同等面积的劣等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绝对地租率是指绝对地租量与农业所投全部资本中的初次投资量之间的比率,绝对地租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对城镇建设用地更具有调节作用。

关 键 词:马克思 绝对地租 量的规定 城镇建设用地 

分 类 号:F301.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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