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范围的拓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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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剑芸[1]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出  处:《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56-60,共5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仅仅将胁迫规定为可申请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司法审判实践适法的尴尬。扩大可撤销婚姻的适用范围是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之举措。以民事行为效力理论为依据,从主体资格、表意真实及符合公益等多个角度加以分析,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可撤销婚姻应包括: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未达法定婚龄婚,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欺诈婚、胁迫婚和误解婚。

关 键 词: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符合公益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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