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宽限期解约制度——兼与我国《合同法》相关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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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吟[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3期44-4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宽限期解约制度引入国际货物销售领域,为迟延履行的违约救济方式之一。我国《合同法》也有此制度的规定。本文从介绍宽限期解约制度的内涵、目的意义与功能入手,重点就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此制度的不同规定作比较剖析,并且对该制度存在争议性的个别问题进行探讨,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使之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

关 键 词:宽限期 解除合同 比较法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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