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障碍及其克服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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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运秋[1] 周晓明[2] 丁晓波[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2]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28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92-100,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颜运秋主持的2008-2010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与南京大学博士后基金项目--“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民行检察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两大支柱,这两个方面应同等重视,不能有所偏废。两年以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效果不太理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反垄断私人诉讼不发达。应努力改进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承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制度,以扫清影响私人诉讼实现的障碍。在现阶段,应以消费者私人诉讼作为切入点,先积累案例经验,然后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以此对现有制度障碍进行突破或者建立新的制度,循序渐进,促使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最终实现。

关 键 词:反垄断法实施 私人诉讼 私人执行 公共执行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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