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公车”撞伤人 肇事者单位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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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汽车与安全》2010年第12期47-47,共1页Auto & Safety

摘  要:陈某未经负责人同意,擅自骑着店里的电动自行车出去办事。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遇中年男子李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陈某右胳膊与李某的左胳膊蹭在一起,造成李某倒地受伤。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股骨及踝骨挫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腔积液。”李某住院治疗24天后才出院,医生建议其出院后休假44天。事发后,由于赔偿问题没有解决,李某将陈某和陈某工作单位告上法庭。他表示,陈某系比萨饼店的职工,发生事故时他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保留继续治疗及相关赔偿权利。

关 键 词:工作单位 肇事者 电动自行车 撞伤 公车 赔偿问题 同向行驶 住院治疗 

分 类 号:U491.3[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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