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之不当得利返还  

On Restitution Of Unjust Enrichment Due To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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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铁军[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12期126-128,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票据之不当得利返还暗含着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的联结和糅合,是一种让被票据无因性基本上排斥在票据法之外的票据基础关系发挥作用的机制,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是游离于票据法与民法之间的一种制度。票据之不当得利返还的运作离不开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票据无因性这两个前提,并因票据之二人关系不当得利返还与票据之三人关系不当得利返还而有不同。票据之不当返还运作的效果是返还票据或涂销票据上的签名,同时法律应围绕其举证责任与诉讼时效安排相应的规则。

关 键 词:票据 不当得利返还 无因性 证明责任 时效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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