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流窜盗窃案件的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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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建中 

机构地区:[1]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23期105-105,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编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关 键 词:盗窃数额 盗窃案件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严重情节 数额较大 情节严重 共同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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