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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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翠荣[1] 雷良海[1] 

机构地区:[1]上海理工大学

出  处:《中国财政》2010年第22期35-37,共3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2009年1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遏制限售股的大规模减持,有利于缓解市场的压力和维护市场的稳定,是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政策 限售股 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改革 2009年 2010年 上市公司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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