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确定我国行政诉讼范围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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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昊[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出  处:《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1期39-40,共2页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十分有限,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正确界定和完善行政诉讼范围,尤其是应将因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行为以及行使特定职权而引起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采用概括和列举排列方式加以规定,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使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证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重新确定我国行政诉讼范围,对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关 键 词:行政诉讼范围 一般管辖原则 权利范围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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