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着手之限制与主客观统一说之提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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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佳铭[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48-54,共7页Law Review

摘  要:实行着手理论产生于大陆法系特定的犯罪构成体系之下,是未遂犯成立条件中对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的修正,它解决的是构成要件的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阶层分离给实行着手判断带来的障碍。其意旨在于通过实行着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缩小未遂犯的成立范围,保障公民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反而增加了法官再次解释的机会。我国刑法中未遂犯的成立问题并不存在犯罪构成体系上的障碍,直接运用主客观统一原则就可以对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所以没有必要采纳实行着手理论。

关 键 词:实行着手 未遂犯 犯罪构成 违法性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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