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应论与预防论的融合与分配——刑罚正当化根据新论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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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山[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哲学院 [2]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55-60,共6页Law Review

摘  要:对于刑罚正当化根据理论中的报应论与预防论,应在横向上予以融合,在纵向上进行分配。横向上,应以报应论确立的责任主义设定刑罚的上限,以一般预防论确立的公众容忍限度确定刑罚的下限,再在这一幅度内积极追求特殊预防的目的。纵向上,则须考虑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的不同特征,为报应、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分配不同的角色。

关 键 词:报应论 预防论 融合 分配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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