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干扰婚烟关系的侵害客体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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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晓[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142-144,170,共4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关于干扰婚姻关系的侵害客体,我国学说和实务历来存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除《刑法》第258条、259条中规定了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外,其他法律均无制裁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难。因此,从理论上厘清干扰婚姻关系的侵害客体,对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干扰婚姻关系 侵害客体 身份法益 侵权责任法规制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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