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步与电信服务合同的变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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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玉平[1] 武瑞玲[2]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2]中国联通石家庄市分公司

出  处:《通信企业管理》2011年第1期68-69,共2页C-Enterprise Management

摘  要:电信服务合同是指电信企业向公众用户提供移动或固定电话通信服务,由用户支付费用的合同。技术的日新月异是电信行业的鲜明特征,电信企业常因技术进步需要对电信服务合同进行变更。例如,我国目前已在全国推出3G移动通信业务,3G通信取代小灵通通信将是大势所趋。但电信企业若以一个代表先进技术的业务种类取代一个代表落后技术的业务种类,就意味着原有电信服务合同不能被继续履行。于是,电信企业常常被用户以违约为由推上被告席。那么,电信企业是否构成违约?其是否有权对电信服务合同进行单方面变更?该类纠纷应如何处理才能既不妨碍技术进步,又能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关 键 词:电信服务合同 技术进步 电信企业 移动通信业务 电话通信 3G通信 业务种类 支付费用 

分 类 号:F6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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