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兑换残损人民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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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宏 

机构地区:[1]人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838000

出  处:《新疆钱币》2010年第4期31-32,共2页

摘  要:《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但根据人行吐鲁番地区中支的实地调查和了解,实际情况与《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存在很大差距。

关 键 词:残损人民币 金融机构 《人民币管理条例》 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 存取款业务 吐鲁番地区 残缺 

分 类 号:F82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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