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论的本体论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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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竹胜[1]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1期71-73,77,共4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法律理论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和特定意义的法学理论范畴,作为学科意义上的法律理论是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并列的法学理论学科;作为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理论则是指与抽象性的法学理论相对应的应用性的法学理论,它是对实证法以及法律过程的理论性、系统性的概括。法律理论的客体是对法律的一般理论性描述[1],其理论特质具有具体性、应用性、实践性和方法论意义[2]。摆脱抽象法学理论的困境固然需要提升法学家的理论素养和理论概括能力,走向实证的法律理论研究路径也是一种可行的、有效的策略。

关 键 词:法律理论 法学理论 法律实践 本体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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