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行使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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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心忠[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24期20-2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要点提示】正当行使抗辩权是合法行为,是适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它和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有根本有别,不能将两者相混。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该将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从违约中分离出来,在出现纠纷以后,对各种行为应作具体分析,而不能草率地定性,“各打五十大板”,盲目地归责,不适当地扩大双方违约的范畴。

关 键 词:双务合同履行 违约行为 正当行使 抗辩权 合法行为 人的权利 适用法律 双方违约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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