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危害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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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君毅[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年第11期53-54,共2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社会危害性认识是故意的构成要件,其主体只能是行为人本人,而不是社会一般人或者司法者。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标准是社会一般人所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而且这种认识是一种盖然性认识。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只需采用推定的办法。同时,作为犯罪故意成立要件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仅影响定罪,同时对量刑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关 键 词:社会危害性认识 故意 常识 常理 常情 

分 类 号:S811.8[农业科学—畜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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