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及范围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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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苑敏[1] 

机构地区:[1]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出  处:《东岳论丛》2010年第12期179-183,共5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2009年度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2009RKA08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是构成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基础,是《物权法》第六章的基础性概念,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成为专有部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的范围界定,主要有四种学说,而第四种学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既考虑到有利于财产的管理、维护,又考虑到财产的独立性和对外关系,是较为准确之说,应当采纳。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 构成要件 范围界定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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