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权利与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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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广义[1] 万彬华[2] 朱宏杰[2] 

机构地区:[1]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陕西西安710068 [2]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陕西西安710068

出  处:《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75-80,共6页Journal of Xi'an Politics Institute

摘  要:世界主要海洋国为拓展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自由空间,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自私性和扩大性解释。这是违背海洋法公约本意的。任何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都是受限制的;沿海国对属于"海洋与科学研究"范围内"军事测量"享有管辖权;军事活动必须体现"和平目的"和相互尊重合法权利;军事活动必须优先"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在"剩余权利"分配上,沿海国处于主导和优先地位。

关 键 词:海洋法公约 专属经济区 军事活动 权利与义务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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