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境下的“山寨明星”现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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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学龙[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处:《知识产权》2011年第1期15-19,48,共6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0年科研资助项目的成果

摘  要: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山寨明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大体说来,"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不乏娱乐价值,且关涉言论、表达自由,并不违法。其假冒行为则侵犯"明星本尊"的形象权,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竞争秩序,理当禁止。立足当前,我国可适用《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行为进行规制。着眼长远,则宜考虑制定专门的形象权法。这不仅是规制"山寨明星"现象的一时之需,更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关 键 词:山寨明星 模仿性表演 假冒行为 形象权 知识产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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