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彭学龙[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处:《知识产权》2011年第1期15-19,48,共6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0年科研资助项目的成果
摘 要: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山寨明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大体说来,"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不乏娱乐价值,且关涉言论、表达自由,并不违法。其假冒行为则侵犯"明星本尊"的形象权,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竞争秩序,理当禁止。立足当前,我国可适用《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行为进行规制。着眼长远,则宜考虑制定专门的形象权法。这不仅是规制"山寨明星"现象的一时之需,更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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