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议登记的适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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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啸[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1期31-34,共4页China Real Estat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动产登记立法研究"(批准号:07BFX02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异议登记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它是为了解决更正登记程序较为费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而由法律确立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分别对房屋异议登记与土地异议登记作出了规定。

关 键 词:土地登记 登记程序 保护措施 权利人 物权法 临时性 更正 房屋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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