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权许可的私法效力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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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洪亮[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1期43-54,共12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编号07SFB302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水法中,公法与私法规范双管齐下,共同调整水的使用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用益物权相比,水权的取得一般须经过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一种公法行为,但其除了具有公法效果外,还具有一定的私法效果,通过许可,被许可人可以获得类似于用益物权的地位,

关 键 词:私法 水权 效力 公法行为 用益物权 行政许可 法律关系 被许可人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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