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公法规定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再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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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中缘[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54-61,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CFX045)

摘  要:公法主要从行为本身和行为权限来对私法施加影响。作为公法中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只能是行为规范。违反公法对私法行为进行管理的权能规范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对违反权能规范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需要根据权能规范类型进行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作为公法优位价值的产物,内容已经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得到体现,因此立法应该摒弃这一规定。

关 键 词:合同 强制性规定 行为规范 权能规范 公法优位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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