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裁判法源的公司章程: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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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玉林[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95-100,共6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5JA820025)

摘  要:公司章程作为裁判的法源,在公司法上已经得到确认。与1993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比,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化了公司章程的裁判法地位。在理论上,关于公司章程作为裁判法源蕴含的法理存在契约说和自治规范说两种基本观点,但这两种观点都难以全面解释公司章程的真实本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章程何以成为裁判的法源,同样存在争议。从公司章程内容所蕴含的法理来讲,公司章程内容可分为合同、自治规范以及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为合同或自治规范,这种类型化的分析为公司章程成为裁判法的依据找到了正当化的理由。

关 键 词:公司法 裁判法源 公司章程 类型化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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