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抵押权私力实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借鉴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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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玉杰[1] 

机构地区:[1]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201100

出  处:《海南金融》2011年第1期59-62,共4页Hainan Finance

摘  要:动产抵押权的私力实现不仅关系到动产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还涉及到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相较不动产抵押权的标的容易转移、藏匿,且价值贬损快,因此法律应针对动产抵押权的私力实现设置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特殊规则,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相比我国动产抵押权私力实现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国动产抵押权私力实现法律制度除了需要加强对债务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保护外,更应通过赋予抵押权人占有权、完善动产抵押权私力实现方式、放宽动产抵押权私力实现条件等方式来强化抵押权人私力实现的便捷性,降低动产抵押权私力实现的成本,如此方能进一步促进动产抵押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

关 键 词:动产抵押 私力实现 完善 

分 类 号:F830.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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