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法》的立法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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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其家[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  处:《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29-34,共6页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为73400027)

摘  要:对外投资合作是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对外劳务合作的总称。由于我国有关立法较为滞后,以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较为缓慢。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法》。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法》的制定可以借鉴世界上"三类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并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制定法律的原则,坚持促进与监管相结合的立法理念,还应协调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即对外投资合作的主体和形式,国家专门主管机关及其职责,行业导向和地区分布,外汇、融资、保险、财政和税收、信息服务等各项促进措施,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机构,对外投资合作的经济安全,以及对外投资合作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对外投资合作 对外投资 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劳务合作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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