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其控制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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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媛[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1年第1期100-106,共7页Law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度校内课题(09hck011);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的建设成果之一

摘  要:融资租赁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也是银行信贷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相对于贷款人而言,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仅要承担因融资而产生的债权风险,还要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就债权风险的控制而言,从公平原则出发,出租人承担债权风险的范围不应大于其他融资提供者。出租人不仅应当在事前控制债权风险,而且在债权风险出现后应当享有次序性的救济权利。关于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控制,应当建立租赁物所有权公示制度,确保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应当积极采用保险等方式转嫁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的索赔权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约定,并通知供货商,以降低出租人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的风险;在供货商破产的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共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风险。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出租人 风险 控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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