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患者隐私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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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强[1,2]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252-256,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王利明主持的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号08JZD0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尊重患者隐私权是维系医患双方信任关系的基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难以保护其隐私,必须由法律进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医方知情权,医务人员获取患者的隐私取得了患者的同意,是患者同意权行使的结果。《侵权责任法》第62条构建了我国的隐私权制度。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免责事由应当限定为公共利益和患者同意两种。

关 键 词:患者隐私权 患者同意权 医方知情权 免责事由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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