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自由贸易协定TRIPS-PLUS条款对发展中国家药品获得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影响与危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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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现明[1] 

机构地区:[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出  处:《兰州学刊》2011年第1期75-81,共7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我国的对策"之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XFX035)

摘  要:TRIPS协定及其后续文件所确立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等原则以及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等保障措施,在最低程度上体现和尊重了发展中国家保障民众获得基本药品、保护生命健康之合理诉求。但是,美国近年来所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远远超过TRIPS协定的要求,其中的延长专利期限、授予药品测试数据专有权、限制强制许可和禁止平行进口等条款限制或剥夺了发展中国家获得廉价仿制药品的可能性,严重危害发展中国家民众的药品获得权和生命健康权。对于美式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发展中国家应当高度警惕和审慎应对。

关 键 词:美式自由贸易协定 TRIPS—PLUS条款 药品获得权 生命健康权 影响与危害 

分 类 号:F7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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