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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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盛渝 王锋 

机构地区:[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广东深圳518101 [2]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武汉430081

出  处:《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39-42,共4页Journal of Wuhan Commercial Serv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准号:08CFX02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狭义无权代理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其效力的确定有赖于本人行使追认权或否认权,相对人亦可行使形成权。在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其情形,无权代理人可能要对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上,本人否认无权代理行为时,无权代理人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主张权利;本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时,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其内部关系确定。

关 键 词:狭义无权代理 效力确定 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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