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意义上的事实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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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俊民[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2期143-151,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首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等。事实与事物既有同一性又存在明显差别。案件事实不同于证据事实,案件事实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案件事实的存在形式不受限制,无法被消灭,却有赖于证据证明,证据意义上的事实不仅存在形式和表现方式要受限制,而且还可能被消灭;证据意义上的事实除了具有客观性特征外,还具主观性特征。"合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证言可以认定为事实,证人根据专业知识就专业问题作出的判断意见具有证据事实属性。

关 键 词:案件事实 证据事实 事实与事物 证人证言 事实与意见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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