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后代人权利”的代际契约说基础--兼论“后代人权利”的实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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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卫先[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博士后,北京100084

出  处:《中州学刊》2011年第1期108-111,共4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摘  要:后代人权利论者从西方传统社会契约理论出发,提出了以代际链式相互性、代际正义、以亲子关系为模型的代际契约关系为中心的代际契约理论,作为支撑后代人权利的理论基础。但代际相互性不具有共时性,因此,代际契约无法达成和实现。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中找不到关于"后代人权利"的主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只是当代人内部的关系,把亲子关系作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契约关系的一个模型来理解是不合适的。"后代人权利"只是一种权利虚构,后代人权利论的实质是强调人们普遍承担环境保护义务。

关 键 词:代际契约 后代人权利 环境保护 环境义务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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