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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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民兵》2011年第1期51-51,共1页

摘  要:公民应征入伍后注销其户口,是由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仍有法律效力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 键 词:现役军人 户籍管理 《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 常住人口 应征入伍 法律效力 《条例》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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