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普通高校的院长可由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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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乐国安[1,2] 

机构地区:[1]全国政协 [2]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心理学系

出  处:《教育与职业》2011年第4期7-7,共1页Education and Vocation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要依法自主办学。但是,多年来,对于该如何自主办学、自主办学包含哪些具体的内容却一直没有明确界定,以至于高校行政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此,仅就大学的院长产生办法提出建议。这里所说的院长,不光是指实行了学院制的大学里的实体教学学院院长,还包括实体的系的主任和研究所的所长、研究中心的主任等。

关 键 词:公办普通高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院长 依法自主办学 选举 高等学校 教学学院 行政化 

分 类 号:G647[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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